監察院將調查個案 司法官批儼如太上皇
監察委員陳師孟等人申請調查法院判決有無違誤,外界質疑影響法官獨立審判,儼然成為「第四審」。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表示,法官依據法律表達其意見(判決)屬審判獨立保障範圍,審判獨立不只事前不被干涉,事後也不被影響,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要尊重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之意旨。呂太郎說,法官法也明定「法律見解不能作為評鑑事由」,因為這是憲法審判獨立核心內容。監察委員行使憲法上規定的職權,司法院原則上尊重,但其餘憲法上的規定要一併遵守。目前僅見新聞稿,將視監察院實際後續動作,司法院再決定是否溝通協調。
公投護台灣聯盟於四年前在立法院周邊發起廢核四陳情活動,該聯盟前執行長賴芳徵等人將警方架設的拒馬鎖死,被以妨害公務罪起訴,法院判處拘役;不過,監委陳師孟、王幼玲申請自動調查,要釐清判決有無違誤、警察執行公權力是否逾越比例原則。
監察委員不僅申請調查法院判決有無違誤,近期發布調查報告,直指某些個案有冤,促請司法機關提再審或非常上訴。有司法官說,監察委員以自身的判斷來取代法院確定判決,儼如司法太上皇。近日檢察官與法官均戲稱,未來不起訴處分書或判決書最末的教示欄,應改為「如不服本判決(處分)得向監察院提起上訴(再議)」。
有司法官指出,從陳師孟委上任之初,即以其政治傾向,毫無根據的指扁案為冤案,試圖以監察院的調查權來修理偵、審扁案的司法官,以圖影響扁案尚未審結之案件。到近期,部分監委的調查報告,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強制案件、前國球陳敬鎧所涉詐欺案及其他諸多確定判決,均要求再審並改判無罪。甚至10月17日發佈新聞稿,對於彰化院檢衝突逮捕事件,調查的監察委員更意圖染指檢察官的法律見解。
然而,司法官的認事用法,是憑自由心證勾稽證據及基於法之確信適用法律,為司法權及司法獨立最核心之處,不容任何人干涉。法官法也規定,對於法律見解不得進行個案評鑑,即在避免司法官擔心因法律見解的政治不正確,怕遭到秋後算帳,而影響其中立之判斷。此外,因社會科學的無定論,本質上司法即容許錯誤發生,惟具備審級救濟制度來改正錯誤,縱最後結論錯誤,也非必然是司法官違法失職。
他指出,部分監委以司法第四審之姿,不斷自行調查個案,以自身判斷來取代法院的確定判決,儼如司法太上皇。其調查目的,非司法人員有無違法失職,反而是調查司法案件本身結論是否正確,並以自身結論為真理,以其調查結果要求改判。
他表示,部分監察委員更漫無邊際的擴張其調查權,連立法院所三讀通過的不當黨產條例也試圖染指,就與其職掌毫無關聯的不當黨產條例聲請釋憲,反遭大法官會議打臉而予以不受理。
他質疑,基於權力分立概念,依憲法關於監察權規定,監委豈能以監察權試圖干涉司法權和立法權?部分監委卻毫無權力分立的憲法素養,身為憲法機關,恣意擴張權限,對於想調查事項,無所不用其極的擴權調查,對於不想調查事項,例如宜蘭農舍案,則試圖隨便結案輕輕放過。而這樣的監察院,是我們要的嗎?此等監委,又有誰來監督呢? 感謝樓主的分享!{:4_127:} 感謝樓主的分享!{:4_127:}
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