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簡介範例/選擇權退單點數如何計...
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介紹第三階段(預計2019年5月上線):臺指選擇權各到期契約。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對於適用該措施商品,訂定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期交所於盤中會不斷計算即時價格區間,原則上即時價格區間將隨市場行情上下變動),針對適用商品之每一筆「新進委託」逐一進行檢核(改價視同新進委託,需再次檢核),並且依照該筆委託單進入交易系統時之委託簿狀況,試算該筆委託可能成交價格。
在檢核時,若該筆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將退回該筆買單;若該筆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則將退回該筆賣單。該措施僅會針對少數可能影響市場價格穩定之新進委託單予以退單,對於一般低價買進及高價賣出委託,不會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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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臺指選擇權組合式委託以其各組成契約可能成交價是否逾越退單標準進行檢核,若任一組成契約超過退單標準,則該組合式委託予以退單。
以選擇權評價模型及相關參數,計算即時價格區間之基準價,相關參數條件如下:
●標的價格,包括同標的且同到期日之期貨基準價、標的指數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及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
●波動度,包括以選擇權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等交易資訊決定之波動度、相關期貨波動度或標的指數波動度
●利率,包括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臺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或臺灣銀行新臺幣基準利率
●履約價格、距到期時間
臺指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點數如何計算?
1.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
●單式月份:採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
●跨月價差:採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跨月價差退單百分比 1%
2. 臺指選擇權
臺指選擇權退單點數以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 2%為基準,並依各契約盤中理論避險比率(Delta 值)及不同到期月份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1) 週到期契約與最近月到期契約之退單點數: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前退單點數=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 2%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後退單點數=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2%×Delta 絕對值×2
其中:
● Delta 絕對值絕對值未達 0.25 者,視為 0.25
●Delta 絕對值逾 0.5 者,視為 0.5
●Delta 為理論避險比率,依臺指選擇權基準價之相關條件訂定之
(2)其他到期月份契約之退單點數
退單點數=最近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 2%
臺指選擇權退單點數計算範例
假設最近加權指數收盤價為 10,000 點,次日臺指選擇權日盤各契約退單點數計算方式如下:
(1)週到期契約與最近月到期契約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前退單點數】=10000×2%=200 點
【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參數後】
●若契約盤中 Delta 絕對值=0.1,退單點數=10000×2%×0.25×2=100 點
●若契約盤中 Delta 絕對值=0.3,退單點數=10000×2%×0.3×2=120 點
●若契約盤中 Delta 絕對值=0.5,退單點數=10000×2%×0.5×2=200 點
● 若契約盤中 Delta 絕對值=0.7,退單點數=10000×2%×0.5×2=200 點
(2)其他到期月份契約
退單點數=10000×2%=200 點
臺指選擇權案例一:
假設前一交易日加權指數收盤價為 10,000 點,日盤盤中 TXO 最近月履約價 9600 賣權基準價為 202 點,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分別為 402點(=202+(10,000×2%))及 2 點(=202-(10,000×2%)),若交易人以市價委託買進 1 口履約價 9600 賣權,此時委託簿如下,該筆委託可能成交價為 403 點,高於 402 點,則該筆委託將被退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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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TXO 次近月履約價 9600 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 250 點,下限為0.1 點。履約價 9500 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 240 點,下限為 0.1 點,若交易人以市價委託買進履約價 9500 賣權、賣出履約價 9600 賣權 1 口多頭價差組合式委託,此時委託簿如下,因該筆組合式委託中,9500 賣權可能成交價 244 點高於即時價格區間 240,則該筆組合式委託將被退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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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指選擇權組合式委託以其各組成契約可能成交價是否逾越退單標準進行檢核,若任一組成契約超過退單標準,則該組合式委託予以退單。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適用交易時段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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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是否會因應特殊市況,放寬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特殊狀況得調整即時價格區間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遇質化條件或量化標準時,將調整一部或全部適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1. 質化條件
(1) 國內外發生天然災害、暴動、戰禍等不可抗力事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致有影響本公司期貨交易之虞
●作法: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或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2) 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調整之情事
● 作法: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之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
(3) 有影響本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正常運作之情事
●作法:暫停一部或全部契約之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2. 量化標準
(1) 波動指標達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標準
●作法:調整所有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契約即時價格區間上下限之退單點數
(2)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漲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
●作法:
一般交易時段臺指選擇權之買權區間上限與賣權區間下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 2 倍所有到期契約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或本公司宣布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即時價格區間時,不適用
(3)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跌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
●作法:
一般交易時段臺指選擇權之買權區間下限與賣權區間上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 2 倍所有到期契約取得當盤最新波動度,或本公司宣布調整一部或全部契約即時價格區間時,不適用
國內股價指數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退單點數如何計算?
退單點數係於盤前計算完畢並傳送予各期貨商,盤中為一固定值不會變動,其計算公式如下:
●單式月份:採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退單百分比 2%
●跨月價差:採最近之標的指數收盤價×跨月價差退單百分比1%
期貨商執行代沖銷(砍倉)之委託是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是,期貨商執行代沖銷(砍倉)的委託亦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期貨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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