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原文判決書。
PTT的討論如下:
推 jdkcupid:簡單說是收錢簽了專賣約 又賣人 然後被告 03/11 20:04
→ jdkcupid:然後告對方限制轉售不成 03/11 20:04
推 hosen:就是必翔在和約還沒到期前就違約供貨給其它廠商,又在和約到03/11 20:09
→ hosen:期時不再續約,違反和約條文,錯在自己,關政府什麼事? 03/11 20:10 台灣以前很愛用蟑螂公司這招。就是台灣(或大陸)工廠製造,然後貼成A公司的牌子去賣,賣的很便宜(因為可能是侵權、仿冒、或是品質不良的)。一開始因為便宜所以賣得很好,但時間一久,面臨法律或是品質維修問題,A公司就直接兩手一攤倒閉。
然後,原班人馬成立另一家B公司,還是跟相同工廠拿貨貼牌,再用一樣的方法去便宜賣。
如果又出問題,就再換成C公司。
其實這種方法是解決問題最快的方法,可惜必翔公司有上市,不能這樣搞,不然也不會搞到要上法院賠十億了。上市公司有上市公司的規則,是不能土匪亂搞的! 輸官司就怪政府
那贏了會感謝政府嗎?
私人企業跟公家機關不同
拉法業案政府可以幫
限度與民間不同
問題是回到台灣法院還是輸
到底是真有問題還假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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