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1晚4萬5千元 國有空地泊車 遭追繳5年補償金
「停車一晚被追繳四萬多元,比停帝寶還貴,真是土匪政府!」內湖區葉姓女子去年十二月接到國有財產署函文,告知她停車占用國有地,須追繳五年的使用補償金,但她的車才買八個月,國有地上也沒標示禁停,批評政府陷民於罪。
民權東路六段二八○巷西側山坡地前有一塊空地,附近住戶以為土地無主,卅年來自行劃位停車,但因偶爾爆發停車糾紛,鬧上派出所,國產署去年十月會勘,劃定其中三塊國有地範圍,設車阻架禁止停車。
在此之前,國有地上沒任何告示牌,住戶葉姓女子一百年九月某天晚上,將車停在空地,去年十二月收到國產署公文,告知她占用國有地,須追繳九十六年起共五年的使用補償金四萬五千五百五十元;同時有五人被追繳,葉女直呼不合理,憤而向議員陳情。
國產署北區分署管理科長沈嫚嫻說,國有地即便閒置,民眾也不可任意利用,經會勘確認,民眾使用國有地不當得利,依據公告地價五%、占用面積追溯補償金;若葉女等不服,可請里長開立證明,證實只停一晚,沒停五年那麼久。
議員高嘉瑜批評,國產署沒管理、沒告知,憑一次會勘,就認定當天停放的車主占用五年,相當誇張;還要車主自行舉證,但法律有「不自證己罪原則」,應是國產署要證明占用者的行為。
高嘉瑜又說,拆除違建都還有限期改善通知單,國產署卻直接發文追繳,手法太過粗暴,起碼先立告示牌通知行為人,要求限期改善。
葫洲里長曾宏昌感嘆,國產署怎可把責任歸到里長,他並非天天在巷內站崗,哪知道誰停哪、停多久?依規定里長開立證明僅清寒、身心障礙等項目,從沒聽過要里長證明「停車停一晚」的,若開錯害他吃官司,國產署拉他背書,根本是強人所難。 政府機關的行事作風如此,難怪台灣一團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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