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交易利得 也要報稅
本帖最後由 bacardi 於 13-5-4 15:05 編輯外匯交易利得 也要報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3)日表示,納稅義務人買賣外匯的利得,也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的一部分,應併計當年度綜所稅辦理結算申報,以免被國稅局補稅帶罰。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納稅義務人楊先生在100年度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漏報當年度買賣外匯利得共250萬元,該局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38萬元。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的營利活動,而持有的各種財產,透過買賣或交換所發生的收益或損失,都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依據稅法,必須納入當年度所得總額中,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官員指出,楊先生買賣外匯交易的確有賺錢,符合財產交易所得規定的範疇,而且交易行為都是在國內,也符合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不會因為是外匯買賣,而改變其交易地在國內的事實,應依規定申報繳納綜所稅。
官員舉例說明,當匯率為新台幣29元兌1美元時,民眾以新台幣290萬元買進10萬美元作為外幣定存;存了兩個月期時美金升值,民眾見美元兌換新台幣匯率貶為30元有利可圖,因此將定存解約,全部換成新台幣300萬6千元,其中6千元為利息收入。
民眾買賣外匯的利得,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讓民眾做為申報所得稅的憑證,年度利息收入在27萬元以內,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用課稅,但是買賣外匯所賺得的10萬元,則屬於財產交易所得,必須申報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不少民眾常會漏報買賣外匯的收益,即使不是故意,也將面臨罰則,如果被查獲漏報,除了必須補徵稅額之外,依所得稅法規定,還可處以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 版大午安 {:4_209:}{:4_209:} oneman001 發表於 13-5-4 15: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版大午安
one大午安, 有人報便宜手續費了嗎 {:4_151:} bacardi 發表於 13-5-4 15: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one大午安, 有人報便宜手續費了嗎
{:4_186:}夢裡聽到 BACARDI 大的呼喚
明明就不是交易利得,十萬美金換回來是三百萬台幣,多的六千明明就是利息,那叫利息收入,本來就要課稅,記者的標題真的很會亂寫,現在一堆名嘴都是記者背景,唉!!
請教一個假設問題:
假設我想暫去美國6個月,我用300萬元台幣剛好兌成10萬美元匯到我的美國帳戶以備不時之需.
我在美國6個月生活收支打平,又把10萬美元原封不動滙回台灣, 轉成台幣, 但滙率改變,現在已變成320萬元台幣了.
請問多出來的20萬元台幣要不要課稅? Thanks.
這種標題....那外匯期貨賺錢要不要課???
買賣。有買,有賣。
外匯是商品???
賣方要不要課營業稅?
那銀行慘了??
光是銀行逃漏稅,台灣銀行罰款全倒。政府大賺錢...!!{:4_140:}
googleandy 發表於 13-5-4 21: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請教一個假設問題:
假設我想暫去美國6個月,我用300萬元台幣剛好兌成10萬美元匯到我的美國帳戶以備不時之 ...
你這個算境外收入,屬於資本利得稅,之前不是有說獲利超過一百萬要申報,但是年收入總計要超過六百萬才會被課到稅吧。所以一般小散戶應該不用考慮,至於大大可以換10萬美金,肯定不是小散戶,呵呵!!
財政部新聞稿
買賣人民幣、美金等外匯交易所得,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隨著兩岸人民往來熱絡及美國開放國人赴美免簽證之優惠,民眾對人民幣及美金需求隨之增加,但民眾在從事各種外匯相關交易時,除了應將各種投資獲利列入考量外,就此所產生之所得相關課稅問題,亦應一併列入風險考量,以避免因漏未申報所得致遭國稅局補徵稅額並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產交易所得指的是,凡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或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增益,均屬該款所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此買賣外匯交易所產生之增益,符合上述財產交易所得之範疇,且其交易行為均在國內為之,並不因其為外匯買賣,即改變其交易地為國內之事實。舉例來說,當1美元兌換新臺幣29元時,民眾以新臺幣2,900,000元買進100,000元美元,作為外幣定存,該銀行牌告一年利率為1.2%,採取按月本利到期自動續存,嗣存了兩個月期時,由於美金升值,其兌換新臺幣匯率為30元有利可圖,因此把定存解約全部換成新臺幣,其獲利如下:
一年期利率1.2%,換算成一個月期利率約為0.1%,美元定存二個月的本利和為100,000*(1+0.1%)*(1+0.1%)=100,200,經以30元匯率兌換成新臺幣計3,006,000元,其中2,900,000元為購入美元成本,利息所得6,000元(利息:200美元*匯率30=新臺幣6,000元),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年度利息收入27萬元以內可以列為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100,000元即為外匯買賣的價差,也就是財產交易所得,按規定應計入所得稅總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若有買賣外匯利得,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如有漏報,經查獲者,除補徵稅額外,依所得稅法規定可處漏稅額兩倍以下之罰鍰,此外,民眾倘若以不知匯兌交易屬財產所得,應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即使不是故意,也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疏失,仍符合行政罰法所規定之過失要件,因此,民眾如有外匯買賣時,應妥善保存其相關資料申報,以免徒增困擾。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2010&ctNode=2449&mp=1
海外所得課稅列入最低稅負制,以下連結到台北富邦銀行有簡單介紹,反正就是收入加計海外投資收益未超過600萬的人基本上不用繳這個稅
http://www.fubon.com.tw/bank/rich/invest_trust/001manage_income.htm
版大早安~~~
{:4_209:} {:4_209:} {:4_209:} mital 發表於 13-5-4 22: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海外所得課稅列入最低稅負制,以下連結到台北富邦銀行有簡單介紹,反正就是收入加計海外投資收益未超過600 ...
在報稅時 對於下列兩條 感覺似乎有點矛盾 一個說超過100萬 就要申報 一個說若基本所得額全部<600萬 不必申報
最後到底要不要申報呢?
海外所得總額為99萬元,則不需申報海外所得;若海外所得為100萬元,則需就100萬元之海外所得全數申報。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必申報最低稅負:
[*]非中華民國境內之居住者(註)。
[*]沒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也沒有最低稅負的六大項稅基
[*]每戶基本所得額(所得淨額+六大項金額)≦600萬元。
如果在用財政部報稅軟體的人也會發現上面的註記關於<600萬不必申報
去年就曾 特為此寫信問國稅局 因為我認為應該要申報 只是不必繳納
結果我申報後 (因為大於一百萬 還得附註證明...) (但其實<600萬 不用繳稅 國稅局也懶得理會)
排隊排得半死 申報後 國稅局回覆了
答案如下:
案件內容:您好 今年報稅時在基本所得申報「訊息提醒」那邊看到 台端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必申報基本稅額: 2.雖有上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但申報戶之基本所得額在600萬以下者
請問:去年除了海外所得180萬以外無其他基本所得額,有大於100萬海外所得申報門欄,但申報戶合計小於600萬。符合訊息提醒第二點,到底要不要在報稅軟體中填寫申報? 感謝您的回答 如果仍須要申報 ,請貴局將報稅軟體訊息提醒改變成不用繳納,但需要申報,以防糾紛,感謝。
案件解答:
O 先生您好:
台端101年5月3日電子郵件反映報稅軟體有關基本所得額小於600萬不必申報乙案,謹提供下列說明供參:
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係稽徵機關依據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設計相關畫面提供納稅義務人運用及計算,所以會配合畫面欄位揭露部分條款,供納稅義務人參考,合先敘明。台端倘確定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小於600萬者,可不必於報稅軟體填載。
另感謝台端對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本局將適時於研議軟體修訂時建議。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平安順心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敬啟
承辦單位:審查二科
承辦單位電話:(03)339-6789,
承辦人員分機:1430
收案日期:2012/5/3 上午 10:02:55
限定完成日期:2012/05/11
實際完成日期:2012/5/8 下午 05:15:06
也就是說 台端倘確定申報戶基本所得額小於600萬者,可不必於報稅軟體填載。
不必填載 自然就沒報表 也等於符合上述所說 基本所得<600萬 不用申報的意思
应该是记者的标题让人误解
外汇换汇利得
不是外汇交易利得
外汇交易一般指的是买卖某种外汇(有获利)
这是在买钱卖钱
如果要扣税
不用一两年
全世界的银行全部倒店!
台湾就是一直搞这些有的没有的
不知道何时会跟国际接轨!?
被边缘化
也是必然的结果! 還好我目前沒這個煩腦,
但是希望以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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