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佳 發表於 13-10-25 02:12

當你看到流浪漢被店家趕出餐廳,正在用餐的你會怎樣做?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LmtZJZSfWg

我每次都會把客戶沒帶走的XX留在桌子上
因為我知道半夜附近有需要的人,看到後自己會拿走!
(別懷疑我這邊要先付帳的,但還是幾乎每天都有人買了去逛街後就沒回來拿)


這影片看了真的會讓人感動~捫心自問誰沒碰過低潮?
不該把別人的不幸當成幸災熱禍看待~

倒數第二位說我的人生也有過低潮,但很多人幫助過我
倒數第一那位老者,經歷看過更多人生的大風大浪,更是哭了出來的說
你從沒碰過低潮嗎?從來沒有過需要別人幫助的時候嗎?你從沒有發生過任何讓你難過掙扎痛苦的事情嗎?
每個人都有過艱難的時候,只是我們現在熬過來了
在你最不幸的時候若能有個人幫你一把,不是很好嗎?


以前我總認為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但現在我發現這個社會不是這樣簡單
更多可憐之人是被剝削的人,甚至被人詐欺

反而真正的可惡之人,沒幾個受到報應


禾佳 發表於 13-10-25 02:16

為什麼撒旦會說虛榮是我最愛的原罪?
因為當你開始虛榮,你就會自視甚高、自以為是、自以為天下在自己手掌心間
開始揮霍無比,開始輕易做事,開始認為沒有風險

這時候就是厄難降臨之時,你將會為你的自以為是付出代價

當年我就這樣過了,現在更加懂這話的道理
只要看到有人開始虛榮了,我就知道這人的榮景不多了

oneman001 發表於 13-10-25 06:41

{:4_196:}{:4_196:}早安

電腦人 發表於 13-10-25 06:58

本帖最後由 電腦人 於 13-10-25 07:10 編輯

版大很好心,這動作令人感動
但是否有觸法的問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已付錢代表物品不為店家所有
"知道"→意圖

總之請小心,這社會什麼人都有....唉
這年頭好心不代表會有好報,反而要注意法律問題
沒有得罪人沒關係,但只要被人存心找碴的時候,什麼行為在法律上都說得通,畢竟法律是死板板的,碰上了就有觸法的可能





閒人英郎 發表於 13-10-25 07:19

Cstrategy 發表於 13-10-25 02: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為什麼撒旦會說虛榮是我最愛的原罪?
因為當你開始虛榮,你就會自視甚高、自以為是、自以為天下在自己手掌心 ...

这个台语叫做
”摇摆无落魄的久“

tosca33 發表於 13-10-25 08:00

引用:
"以前我總認為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但現在我發現這個社會不是這樣簡單
更多可憐之人是被剝削的人,甚至被人詐欺......."

這個說法倒是提供了滿好的醒思,
讓我有了不同角度的思考。

tosca33 發表於 13-10-25 08:01

居然忘記如何使用"引用"的功能了...
{:8_558:}

珮詩 發表於 13-10-25 10:08

{:4_196:}{:4_113:}{:4_196:}

禾佳 發表於 13-10-25 11:23

電腦人 發表於 13-10-25 06: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版大很好心,這動作令人感動
但是否有觸法的問題




這沒有侵占,要侵占我就藏起來了
現場也都有攝影機錄影錄音

我沒義務幫忙存放,放在桌上認為客戶晚上自己會去拿
或許是客戶自己拿走的也說不定,客戶不拿隔天酸掉也不是我的問題
如果隔天來只要我認得人要再做一份我也沒多大損失,認不出來的就請對方自己舉證
我一對多不是多對一,不可能每個人都能顧到

這年頭奧客常往官方跑,但我遇過一次~實際上官方根本不鳥非常理的奧客
奧客澳過頭到處講還要反過來被告,只要該做的有做不用擔心法律問題


paullin888 發表於 13-10-25 14:47

無情的總統 無情的社會

misosilu 發表於 13-10-25 19:48

謝謝板大~這是篇發人深省的好文章、好影片,誰能保證自已不會遇到低潮呢!!

小小狼 發表於 13-10-25 20:45

真的是一部好影片,人........有高有底,你難保你可以一直位於高點
頁: [1]
查看完整版本: 當你看到流浪漢被店家趕出餐廳,正在用餐的你會怎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