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基金紛爭 兩管道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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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作者: 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1月11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買到黑心商品可以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提申訴調解;買到問題公司的股票可以向投保中心提出求償申請,至於投資共同基金發生紛爭的話,投資人即可以向投信投顧公會以及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申訴。
由於大部份基金投資人可能都不知道買賣共周基金出現紛爭時,也可以向投信投顧以及金融消費者評議中心提申訴,主管機關日前已要求必須將上述文字列入申購共同基金的「風險預告書」中,每位投資人在申購基金時,即可以看到上述文字。
投信投顧公會日前再公布未來投資人在申購共同基金時簽訂「風險預告書」的修訂內容,主要修正內容有3:
1、要讓共同基金投資人了解投資共同基金的「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並不是像前版本所說的只要「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而已。
2、共同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3、如有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投資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在去年發生盈正案時,ING安泰投信很負責任地不但賠了政府基金所有損失,也賠了所有到影響的基金受益人損失,不過,這是投信自拿錢出來補投資人虧損的,若共同基金踩到地雷標的或者因系統風險讓淨值大幅下滑時,基金投資人要自己承擔虧損,共同基金並沒有保險機制。
投信投顧公會也表示,投資人若是買到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境內基金或者核備的境外基金的話,假使發生糾紛以及爭議,國內主管機關恐怕也是愛莫能助。
因此,主管機關一直提醒投資人不要透過非法之銷售機構或銷售管道買共同基金,因為不僅糾紛多且隱含多種投資風險。
資料來源來自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買賣基金紛爭-兩管道可申訴-213000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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