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願賠5千萬 判免付
都讀到碩士了,也知道民法的法條,怎麼還能說自己是在無經驗、急迫之下才簽這協定,應該是想先離婚再用這條例不給錢吧!!!(怒){:4_95:}【王吟芳、楊適群╱高雄報導/蘋果日報/2013年11月28日】
高雄倪姓男子三年前帶小三開房間被捉姦,與妻簽下高額賠償的離婚協議,須付包括三歲小孩扶養費在內共五千七百多萬元。倪男反悔提告,指妻趁他「急迫、無經驗」下簽約無效,二審認為倪男財產僅千萬元、年收入不到百萬元,但賠付金額遠高於此,應是急迫下簽字,昨逆轉改判他全部免賠。
據了解,倪男與妻子、小三都年約四十歲,記者昨聯繫不上三方當事人,未取得回應。倪男提告指出,二○一○年八月他帶小三上汽車旅館,被妻子張女帶徵信社當場查獲,雙方凌晨三時到達派出所,張女拿出預先擬好的離婚協議書,告訴他「不簽字就告你通姦」、「離婚還你自由」。
婆婆房也要過戶倪男指當時沒時間仔細看協議內容,以為只是單純離婚,就在清晨四時許簽名蓋手印,後來才發現協議內容除離婚交出小孩監護權,還包括要賠付妻子離婚損害、小孩扶養費等共五千七百五十一萬元,連倪母在台中的房子也要過戶給小孩。倪男認為,當下是受妻子張女言語威嚇且無離婚經驗,「急迫、無經驗」簽下的協議不算數。
年收不到百萬元高雄地院開庭時,張女指倪男在派出所花兩小時看協議書,且在四頁騎縫處均簽名蓋手印,怎能說不知內容?處理警員則證稱倪男未反映受威脅恫嚇。
一審以具碩士學歷的倪男花兩小時看過協議,應知法律效果等,認定不符《民法》的「趁人急迫、輕率、無經驗做出財產給付約定,顯失公平應予撤銷」等規定,判他敗訴。
倪男上訴後,二審認為倪男看過協議書也非受詐欺脅迫,但他通姦被查獲必然惶恐驚慌至極,張女則是事先擬妥一千五百字協議書,其中光金錢給付就逾五千萬,倪男財產總額僅約千萬元、年收入不到百萬元,但承諾要付的遠超過所有財產,應是短暫急迫情境下簽字,已符合《民法》規定,判決將協議中扯到錢、不動產的部分全撤銷。張女仍可上訴。
提防協議太超過律師林夙慧提醒,簽訂離婚協議時應避免違反公序良俗或出現明顯不公平的要求。此外,若以不提告做為協議條件,要留意履行協議的時間。但林也質疑二審判決,「很多人都是捉姦後在派出所簽協議書,被捉姦當然驚慌急迫,那以後在派出所簽的是不是都要撤銷?」
高額離婚協議價目表●女兒扶養費
.小孩未來20年生活費:600萬
.7~18歲教育費:220萬
.19歲~24歲留學費:375萬
.3歲~20歲育樂費與雜支:306萬
.未來創業基金:500萬
.未來結婚基金:250萬
●離婚賠償
.因通姦應賠償張女:750萬
.因離婚應賠償張女:750萬
.依剩餘財產分配應給付張女:800萬
.補償張女未來10年生活費:1200萬
●總計5751萬
註:夫家另須將台中4層樓透天厝過戶給小孩。
資料來源:判決書
本帖最後由 titl 於 13-11-28 15:55 編輯
補償張女未來10年生活費:1200萬
算一算張女生活費平均一年120萬,光這條,就比男的年薪還高。
另外小孩的生活費跟育樂費加雜支,平均一年48萬,比一個領22k的上班族好太多了。並且這還不含教育費。
這個沒有年薪250萬,怎麼付的出來。這筆生意太好了! 所以說,第一次被抓到都算是無經驗囉{:4_144:} 離婚反而賺到{:4_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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