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股店頭發ADR 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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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股店頭發ADR 鬆綁
-字+字中時電子報作者: 記者黃鳳丹╱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4年10月28日 上午5:50
工商時報【記者黃鳳丹╱台北報導】
證交所昨(27)日指出,即日起,「台灣50指數與中型100指數成分股」,可向證交所申請在美國店頭市場發行Level 1的存託憑證,證交所解釋,這與屬於Level 2的台積電ADR,或者屬於Level 3的日月光ADR不同,Level 1存託憑證是在「店頭市場(Over-the-Counter)」發行且不具有籌資功能。
證交所解釋,目前包含日本、韓國、新加坡、香港等市場,都已開放Level 1的海外存託憑證,唯獨台灣還沒有,此次金管會因應國際潮流,開放我國上市公司參與發行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非籌資型存託憑證,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並新增「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作業程序」。
證交所表示,開放此規定後,存託機構可以洽詢上市公司,若上市公司有意願,便可向證交所申請,證交所將進一步取得金管會的許可。
證交所表示,由於Level 1的存託憑證不具有籌資功能,因此相關投資必須先於台灣股票市場購買原股票,才能轉換為存託憑證,再把存託憑證發行到美國店頭市場,發行後其表彰的股份將存於受託保管專戶,該存託憑證僅得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在可發行額度內的兌回與發行,仍需透過國內市場賣出與買進。
而預定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的數額,需未逾申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0%,及符合公司內部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不得發行等規定。
目前准許發行的公司只限「台灣50指數、台灣中型100指數的成分股」,不過,證交所指出,由於國內法規有限定特殊產業不許外資、陸資持股,或者有持股限制,包含電信業、金融業、運輸業等,因此這些標的也都不在准許發行店頭ADR的範圍,經扣除計算後,共計97檔。
證交所表示,開放我國上市公司參與發行於美國店頭市場交易的非籌資型存託憑證,除可讓國內上市公司以較低成本方式於美國店頭市場掛牌交易,以提升其海外知名度,並可吸引海外投資人,讓未取得FINI資格之外資,投資國內上市公司,有助於提升申請公司價值及原股流通性。
轉貼資料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美股店頭發adr-鬆綁-215034377--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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