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遭補徵地價稅?原因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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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已經在11月起開徵,擁有房地產的民眾多已收到地價稅單,不過卻也有民眾除了地價稅單之外,還收到補稅單。日前有民眾疑問,一家人居住的房子,沒有出租也沒有做營業使用,為什麼還會收到補繳地價稅的稅單﹖原來是因為沒有搞清楚「直系親屬」的定義。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所謂土地「自用住宅」的定義,是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適用以1處為限。
前述民眾的案例,進一步才得知,原來一家人居住的房子,當中的「土地」的所有權人為A,「房屋」則是B所有,A、B為兩人為兄弟關係,不符合自用住宅定義。捐稽徵處解釋,除了土地之外,地上房屋也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而所謂「直系親屬」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關係,親兄弟姐妹則屬於「旁系親屬」。民眾也要注意,若已不符合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條件,必須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否則遭補徵地價稅外,還可能被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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