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三讀 最快2018上路
反避稅條款三讀 最快2018上路中時電子報作者周思宇╱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6年7月13日 上午5:50..
工商時報【周思宇╱台北報導】
近年來跨國企業透過低負稅地區規避所得稅,侵蝕國內稅基。為此,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增訂「反避稅條款」,國內企業在「免稅天堂」的關聯企業,只要無實際營運、年度盈餘高於一定程度,都被視為國內母公司的CFC,其年度盈餘須併入母公司營業所得課稅。
修法新增「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的課稅制度。CFC部分係指,若國內企業在免稅天堂設立關聯企業,關係人持有股份或資本額達到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有重大影響力者,應按照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時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不過,條文訂有「豁免條款」,只要外國企業在當地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都可排除適用。
在PEM部分,主要針對實際由國內企業主導、但名義上假借境外租稅天堂空殼公司營運的企業,若被認定PEM在台,就得比照國內營利事業課稅,但亦有「豁免條款」,須同時符合重大經營管理者或總機構在境內、財報、董事會紀錄存放在境內,以及在境內有實際經營等3項要件,國稅局才能追稅。
不過,為避免衝擊過大,財政部也將給企業1到2年的緩衝期,並訂定實施前提,包括:1.兩岸租稅協議生效;2.國際按「共同申報及應行注意標準(CRS)」實施資訊自動交換制度;3.子法規畫及宣導完成後才會訂定施行日期;財政部評估最快2018年才會上路。
至於「實際盈餘」的定義,財政部長許虞哲曾表示,將參照世界各國的作法於子法明定,目前美國為3,000多萬元、中國2,000多萬元、韓國600多萬元、德國299萬元、英國232萬元、加拿大12.5萬元。未來訂子法時,一定會與民間溝通,聽取意見後也可滾動修正。
此外,立院昨也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之4,未來納稅義務人捐贈非現金財產給政府、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申報綜所稅時,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準,意即不能再以土地公告現值抵稅,而是以取得土地時的實價抵稅,以遏止捐地超額抵稅的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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