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8331 發表於 17-6-28 21:47

英最高法院判決 林克穎引渡案台灣勝訴

在台灣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商林克穎以台灣監獄條件違反人權為由,拒絕引渡服刑,蘇格蘭高等法院二審判決不需引渡,蘇格蘭檢方代表台灣官方上訴,英國最高法院3月開庭審理,今天宣判台灣勝訴。外交部表示,外交部、駐英國代表處及駐愛丁堡辦事處將積極配合法務部,提供本案相關行政協助。期許順利引渡林克穎返台服刑,以彰顯司法正義並促成台英間積極良性的司法互助合作。外交部說,台英雙方法務部門就本案簽署引渡備忘錄,蘇格蘭法院也承認中華民國在本案具有的法律地位,已創下台英司法合作上之先例。外交部將持續配合法務部及蘇格蘭檢察官再度審理本案時,陳述台灣方面的法律主張及立場,持續爭取引渡林克穎返國服刑。林克穎於2010年3月25日酒駕撞死黃姓送報生,2012年7月被台灣高等法院判刑4年,2012年8月他冒用友人護照潛逃到蘇格蘭。2013年10月16日,台灣與英國破天荒透過異地換函方式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暸解備忘錄」,是台灣首度和非邦交國家簽署引渡個案備忘錄。備忘錄當日生效,隔天蘇格蘭警方逮捕林克穎,愛丁堡地方法院裁定羈押,法務部隨後正式提出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請求。2014年6月11日,位在愛丁堡的蘇格蘭地方法院判決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回台灣服刑,林克穎不服上訴,引述3個理由,包括質疑台灣的法理地位,批評台灣法院未給予他公平審判,及在台灣服刑有生命安全威脅,聲稱在台北監獄狀況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使受非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懲罰」。去年9月23日二審宣判,英國高等法院在判決書中確定台灣的法理地位及林克穎在台灣確實獲得公平審判,但以台灣的監獄狀況仍有疑慮,判決林克穎暫時不需被引渡到台灣,並給予林克穎交保,條件是他必須交出護照,並每週到愛丁堡警察局報到。截至交保前,林克穎遭英方羈押時間超過2年11個月。在中華民國外交部、法務部與駐英國代表處協調努力下,蘇格蘭檢方代表台灣上訴至英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今天判決台灣方面上訴有理由,有關林克穎在高等法院的上訴應予駁回,全案將發回蘇格蘭高等法院重新審理。另外,法務部針對林克穎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潛逃出境的罪責部分,去年6月向英國提出第二次引渡請求,希望引渡林克穎回台接受審判。此案也已進入愛丁堡地方法院審理程序,爭取將林克穎引渡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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