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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兩制度措施 9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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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9-9-5 08: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為強化期貨市場價格穩定性,降低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所導致之價格異常波動幅度,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將擴大實施至國外股價指數期貨商品;此外,為接軌國際,滿足交易人避險及策略交易需求,黃金類契約將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品,前述期交所二項新制將自108年9月30日起實施。
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是指期交所針對適用商品每一筆「新進委託」試算可能成交價,逐一進行檢核,於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高於期交所訂定之「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回該筆買單;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低於期交所訂定之「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退回該筆賣單。
期交所特別提醒交易人,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主要在降低盤中價格異常波動幅度,僅能提供一定範圍價格穩定,且盤中可能因市況放寬退單點數或因資訊異常暫停退單,交易人買賣交易時,仍應注意各類委託單功能與委託價格合理性,不宜完全依賴本措施功能。
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品,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鉅額交易門檻為50口;黃金選擇權鉅額交易門檻為100口,此外,臺幣黃金期貨與黃金選擇權契約兩者交易標的相同,可透過組合式委託進行鉅額交易買賣申報。
為使期貨業從業人員及交易人了解相關內容,期交所於網站(www.taifex.com.tw)首頁設置「108年新商品宣導說明會」,內容涵蓋新商品、新制度介紹、宣導資料及宣導說明會資訊等,歡迎期貨業從業人員及交易人上網查詢。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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