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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優惠 23日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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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9-12 10: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申請地價稅優惠 23日截止
中時電子報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9月12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地價稅雖然11月才開徵,但財政部昨(11)日提醒民眾,民眾若有自用住宅用地,必須在23日前向稅捐處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申請,才能適用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官員說,若逾期申請,要到次年才能適用,提醒民眾把握時機。
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變更,土地若仍是自用住宅用地,新所有權人應在今年9月23日前提出申請,否則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若是收到稅單才申請,要到隔年才能適用優惠,兩者稅率相差四倍之多。
財政部表示,今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凡是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的自用住宅或工業用地,或是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可申請減免地價稅的騎樓走廊用地,所有權人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許慈美指出,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有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而移轉者,新所有權人若要繼續適用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仍必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3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另外,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要件,包括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辦妥戶籍登記,並且該房屋無出租或營業情形。
許慈美強調,許多民眾買房子後,以為只要遷入戶籍,沒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可視為自用住宅,而忽略了必須向稅捐處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
官員提醒,房屋已拆除、無法供自用住宅使用者,或是戶籍已全部遷出,即使有居住事實,也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應在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遭罰。
財政部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未誠實申報而逃漏稅,依照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除將追補應納稅款,並將處以所漏稅款3倍以下的罰鍰。

資料來源自雅虎: http://tw.news.yahoo.com/申請地價稅優惠-23日截止-213000337--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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