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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定期審視獨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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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11 10:5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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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定期審視獨董條件
中央社中央社 – 2013年12月11日 上午7:05(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11日電)
為協助上市公司落實公司治理,台灣證券交易所即日起將定期審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獨立性,使獨立董事在任職期間持續保持客觀公正立場,保障股東權益。
證交所表示,證券交易法自2006年即已引進獨立董事制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在2011年進而擴大應設置獨立董事範圍,包括股票公開發行的金控、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的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2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
金管會並在今年11月28日預告將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2015年至2017年間完成獨立董事設置,金管會對獨立董事所需具備的資格及條件訂有「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的選任及任職期間,均應確實遵循相關規範。1021211

轉貼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證交所定期審視獨董條件-230544227--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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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11 17:2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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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12 00:19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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