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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擔保借款利息 不得列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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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2-18 11:5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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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擔保借款利息 不得列扣除額
中時電子報作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12月18日 上午5:30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貸款購屋的民眾看過來!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昨(17)日表示,針對向銀行貸款所購買的自用住宅,雖可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抵稅,但僅以「購買」自用住宅,並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為限。
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新購屋者,利用銀行的優惠利率貸款購屋,如果這筆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因為購買自用住宅所產生,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最高限額為30萬元。
國稅局近期查核轄區內綜所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君申報100年度綜所稅申報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為14萬4,049元,經國稅局官員查核發現,甲君實際購置自用住宅的借款利息支出,僅8萬3,002元,要求甲君補稅。
甲君主張,其房屋貸款利息都是乙銀行所核發的房貸利息,貸款標的為同一房屋,而且申報的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未超過法定30萬元的額度,仍然希望國稅局讓他全額扣除。
不過,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君在98年9月21日向銀行貸款買房,但在交易隔日就向乙銀行擔保借款,產生增貸的利息支出為6萬1,047元,由於不屬於「購屋借款」支付的利息,因此被國稅局剔除補稅。
北區國稅局強調,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而且必須以「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才能適用列舉扣除。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是以自用住宅為擔保向銀行增貸,該擔保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因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不得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轉貼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房屋擔保借款利息-不得列扣除額-213000649--finan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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