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戶以上 今年7月起加重課稅 財政部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正昨天預告自住房屋認定標準草案,原則上同一人全國持有三戶以上視為非自住,適用調高後的非自住稅率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點六,預估有三十萬戶受影響。本項認定標準預告期滿後,預定七月一號正式發布。(黃悅嬌報導) 新修正房屋稅條例第五條已經總統公布,今年六月六號生效。增訂住家用房屋做公益出租使用的稅率為百分之一點二,與自住房屋相同;非自住稅率由原本百分之一點二至百分之二提高為百分之一點五至百分之三點六,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為利地方政府依循落實,財政部配合房屋稅條例修正提出「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
自住須符合三大要件,包括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換言之,第四戶才會被視為非自住。
賦稅署依據一百零三年期最新房屋稅徵起資料初估,同一人全國持有四戶約有三十萬戶,但實際戶數會因移轉、使用情形而有變動。 賦稅署官員指出,財政部日前預告相關認定標準草案,預告期滿後完成簽辦作業,預定今年七月一號正式發布。地方政府即可依據本認定標準視地方狀況及財政需求在法定範圍內訂定差別稅率。
資料來源:鉅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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