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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頭條] 冤枉被課奢侈稅 國稅局3點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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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6-20 09: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冤枉被課奢侈稅 國稅局3點提醒
自由時報 – 2014年6月20日 上午6:10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台北報導〕奢侈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實施以來,不少民眾明明沒有炒房意圖,卻因不諳法令規定或誤信代書、仲介業者,而被課徵高額奢侈稅;台北國稅局特別整理3大常見違章情況,提醒民眾注意。
台北國稅局說明,有些民眾誤以為有「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即符合奢侈稅規定的「自住房屋」,即使持有不滿2年就出售,也可以排除課稅;事實上,根據規定,自住房屋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因此不包括「直系尊親屬」。
另外,部分民眾誤以買賣取得的不動產,2年內出售才課奢侈稅;至於「受贈取得」的不動產,則可排除課稅;不過,根據規定,「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才不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但不包括「受贈取得」的不動產,避免有心人士利用贈與規避奢侈稅。
台北國稅局並指出,也有人誤以為不動產「持有期間」的計算,是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完成移轉予買方登記日止;其實,「持有期間」應自取得不動產登記日起至買賣雙方「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台北國稅局也呼籲,民眾若出售持有未滿2年的不動產,且不符合奢侈稅「豁免條款」相關規定,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以免被查獲補稅之外,還被處以高額的罰款,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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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6-20 10:45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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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6-20 14:52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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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6-20 23:1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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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6-26 22:13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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