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記者邱柏勝) 日月光遭北區國稅局處以新台幣100萬元罰鍰,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日月光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因而對其開罰;但日月光並無逃漏稅事證。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或者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根據查明認定總額,處以百分之5罰鍰,但罰鍰上限為100萬元。 日月光遭處以最高罰鍰100萬元,顯見該公司取自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總額,至少在2000萬元以上。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國稅局每年針對轄內營利事業做例行性查核,發現日月光中壢分公司在99年12月到101年12月期間,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明顯違反稅捐稽徵法規定,顯然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處以100萬元罰鍰。 至於日月光是否有逃漏稅?官員強調,此100萬元罰鍰屬「行為罰」,日月光雖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進項憑證,但沒有逃漏稅的事實,並未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未對其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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