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名高姓男子2015年吸毒後開車前往汽車旅館遭警攔查,在車上查獲毒品殘渣和吸食器,更在體內驗出三種毒品,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超出正常值26倍,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不過,全案上訴一、二審,法院認為無法證明高男是否為不能安全駕駛,判決無罪。 高男於2015年6月吸食安非他命、K他命後,開車遭警攔查,並在車上查獲K他命殘渣與K盤、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經尿液檢驗後,驗出高男體內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和K他命三種毒品,其中甲基安非他命高達正常值的26倍,依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起訴。 不過一、二審法官認為,檢警並未鑑定高男的毒品濃度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且開車也沒有搖晃的情形,無法證明高男吸毒後會影響開車,判無罪定讞。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雖規範「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的刑責,但由於沒有明確規範「不能安全駕駛」的定義,容易造成檢警與法院間出現爭議,不夠完備的法令也成了防範毒駕的法律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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