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御史,中國古代官職之一,御史的一種,隋朝設置。為制衡行政機構主官的非常派朝廷或地方官員。監察御史不僅可對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也可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行政官員之權力,並對府州縣道等審判衙門進行實質監督,也可在監察過程中對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類似於近代:督察處、政風廉潔處、廉政公署。防範朝廷主官於侵害人民權益、貪官污吏、貪贓枉法。 唐朝御史台分為三院,其中監察御史屬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唐六典),品秩低而許可權廣。 在清朝,此官職配置於朝廷或地方,品級為從五品。1910年代,清朝滅亡後,該官職廢除。 1911年,孫中山創立民國後,改設立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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