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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事件期貨商祭3招-調高選擇權保證金20%/停止保證金最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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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8-4-23 12:5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保護交易人 期貨商祭3招
工商時報 涂憶君/台北報導

26事件發生以來,期貨商不斷研擬保護交易人措施,據了解,期貨商初步達成協議,對特定人調高選擇權保證金20%、停止保證金最佳化、停止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SPAN)等3大對策,最快將於5月1日全面實施。



26事件期貨商與交易人發生砍倉爭議至今,期貨公會召集期貨商研擬提高保護交易人措施,據了解,期貨公會3月底已明確告知期貨商,將朝對自然人及一般法人調高選擇權賣方保證金20%、停止保證金最佳化、停止SPAN等3大方向前進。


期貨公會表示,所有期貨商獲得相關資訊後,需要時間更改作業系統與相關規範,也有些期貨商已先行起跑實施,只是此3大措施會定出明確全面實施時間,應落於5、6月。據了解,最快全面實施時間將落在5月1日,另外,對於已使用保證金最佳化及SPAN的客戶,最快於6月15日收盤後停止。


除了此3大調整外,期貨商可望進行第二階段的制度修改,如加收保證金的原則性規定、自然人及一般法人從事低流動性商品交易時,是否加收保證金等,都會再有更通盤的規畫。


不過,業界此時也傳出另外的聲音,因SPAN將規畫僅對專業投資機構開放,如銀行、壽險等,但多家期貨商高層表示,希望爭取具有財力證明的專業投資人、外資法人等能繼續使用SPAN,才不會讓挹注期貨市場活水的主力交易人離場。據了解,相關議案也已提出,但在取得一定共識前,將先以原先決議前進。


SPAN保證金計收方式是全球普遍採行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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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期貨公會訂定之「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使用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以下稱SPAN)之交易人,需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包括交易人需具備開立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具交易經驗及未曾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等,並須簽署「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約定委託下單控管方式、保證金追繳、強制沖銷與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

SPAN是美國最大交易所集團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於1988年所發展出來的一套保證金計算系統,這套系統是以整體投資組合的觀點來衡量風險,計算帳戶內不同商品間可能產生的風險互抵效果,來衡量整體投資組合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所需要的保證金,目前全球主要交易所皆採用SPAN作為收取保證金之依據,且包含香港、日本等交易所皆推動至交易人端。


期交所於2007年10月將SPAN先實施至結算會員端,讓結算會員及相關從業人員瞭解SPAN之計算機制及提升風險管理意識後,繼而於2008年11月將SPAN實施至交易人端,讓市場參與者都可以使用SPAN精確地衡量及控管帳戶風險。
SPAN是一種可讓交易人整戶未平倉部位的風險可較為精確呈現的計收方式,目的非在減少保證金之收取,而係更精確衡量交易人部位之風險。推動至交易人端已近十年,交易人透過簽署約定書方式使用SPAN並享有較佳之資金運用效能時,亦應對SPAN之使用方式有充分認知。由於SPAN係以較精確方式收取保證金,遇市場出現大幅波動時,因SPAN對價格波動之敏感度相對較高,交易人可能需補繳較多保證金,故須隨時留意持有部位之風險控管及資金控管,增強風險承受能力。


此外,期交法第16條規定期交所於執行期貨交易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之虞者,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時限等措施,惟2月6日臺指選擇權事件發生係因受到國際股市變動影響,眾多交易人對行情與市況不同預期,委託簿供需不平衡致部分序列價格突然大幅波動,於盤中有急漲的情形,倘於盤中臨時規定加收保證金,期貨業者及交易人恐應變不及,交易人應補繳保證金之人數及金額亦將再大幅增加,恐加劇當日供需不平衡之狀況,故尚無法採行盤中臨時調整保證金等措施。另期交法第48條係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採取之必要措施,非對期貨交易人之制度,併此敘明,以解市場疑慮。
再者,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北國簡字第3號判決已明白揭示期交所之相關規章函令等,均係期貨交易人與期貨商受託契約之一部分,期貨交易人自應當遵守之,不容事後卸責。
(工商時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80423000362-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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