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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宣傳資料及廣告管理辦法
第五條 本公會會員及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從事業務廣告及製發宣傳文件,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為不實陳述、強行推銷或宣稱期貨交易適合所有人士。
二、不得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公眾之虞。
三、不得為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之表示。
四、不得僅強調獲利,但未同時說明相對之風險。
五、為績效宣傳時,不得僅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六、使用圖表、公式、電腦軟體或其他期貨技術分析工具為宣傳時,應顯著說明其功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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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全世界都是如此 天下一大抄 各位可以想想為何 “保證獲利〞是違法的
為何保證獲利的字眼 在全球各地的主管機關 直接就被視為詐騙
這是從過去到現在 全球各地的業內、學者、玩家 絞盡腦汁後的結論
而且訂成法令 必須遵守 沒有例外
為何沒有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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