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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310 發表於 12-1-12 11:50 
新店地政事務所的相關承辦人員, 不知考績是否會被打差一些?
土地法第七十條(登記儲金之來源及用途)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 |
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
第六十八條(地政機關之損害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
結論就是公務員賠錢 通常都是有審核權的人 例如三等 高考以上的公務員有這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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