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會主義者 發表於 12-4-12 22:30 
我上個月在舊書攤找VB的書,還在書架上看到一本劉小姐以前出版的「投資理財」書,而且據說,劉小姐黃金也 ...
(1)個人:如有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自以後三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2)營利事業:係屬出售資產增益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以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計算所得額。至於黃金出售的成本認定,除可採個別辨認法外,也可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
中華民國萬萬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