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求財政穩健,總統於100年10月12日公布「黃金十年」國家願景,由於賦稅公平與財政健全對未來經濟發展至關重要,本部於101年3月15日成立「財政健全小組」,同月28日召開第1次會議,經委員票選,將資本利得稅列入優先討論議題,並分別於4月5日及4月9日召開「資本利得稅-有價證券分組」第1次及第2次座談會,邀集相關政府機關、專家、學者、業界及投資人代表充分討論。
二、參據上開財政健全小組分組座談會討論及各界意見,應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兼顧稅收穩定、稽徵成本、市場及經濟衝擊與國際競爭力等因素。本部建議對本案採漸進原則,選擇簡單可行、受影響人數較少、對資本市場及經濟層面衝擊較小之方案。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之主要內容如下,本案踏出稅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一)個人部分:修正所得稅法,分離課稅、合併申報。
(二)營利事業部分:維持最低稅負制,僅調降扣除額及調高稅率。
三、「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課稅方案」重點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102年度起實施(即自103年5月個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營利事業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時適用)。
(二)個人:將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納入所得稅法,與其他類別所得分離按單一稅率計稅,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1、課稅標的:
(1) 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2)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3) 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
(4) 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2、申報門檻:每一申報戶之上述有價證券、期貨及選擇權全年交易所得達300萬元者,均需申報。如有交易損失,為保留於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亦得申報。
3、扣除額:每一申報戶300萬元。
4、稅率:20%。
5、所得計算: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扣除額
(1)成本認定:依原始取得成本按先進先出法認定,但101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櫃)股票,得依101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為成交均價)與原始取得成本兩者孰高認定。
(2)必要費用: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盈虧互抵:上述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 除不足者,得於以後3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7、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滿5年以上者,以交易所得之半數為當年度所得額。
(三)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維持最低稅負制,但調降扣除額及提高現行稅率。
1、課稅標的:維持現行有價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課稅項目。
(1)證券:
甲、股票:上市、上櫃、興櫃、未上市及未上櫃股票。
乙、債券: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丙、其他有價證券:如受益憑證、認購(售)權證、臺灣存託憑證及新股認購權利證書等。
(2)期貨及選擇權: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及選擇權。
2、申報門檻:基本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需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3、扣除額:自基本所得額扣除之金額由現行200萬元
調降為50萬元。
4、稅率:由現行稅率10%提高為12%,法定稅率由
10%~12%修正為12%~15%。
5、所得計算:交易時之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1)成本:依帳載實際取得成本採下列方法認定
甲、有價證券部分採個別辨認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
乙、期貨及選擇權部分採先進先出,但到期前指定平倉者,得採個別辨認法。
(2)必要費用:包括證券交易稅、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盈虧互抵:證券及期貨、選擇權之交易損失得於當年度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5年度之交易所得中扣除。
7、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滿5年以上者,以交易所
得之半數為當年度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