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樓主 |
發表於 12-6-11 01:56
|
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academic 於 12-6-11 02:04 編輯
http://cb.cla.gov.tw/file/labor05/%A7%DA%B0%EA%B3%D2%B8%EA%C3%F6%ABY%B1%A1%B6%D5%B3%F8%A7i-A.pdf
我國勞資關係情勢報告
前言
許多已開發國家自1980年左右即面臨到工會會員人數下滑、團體協商家數銳減、工會弁鉞靾Y,乃至工會運動呈現嚴重式微的困境。雖歷經近二十年來的檢討與提振,除了去管制化(deregulation)、去集權化(decentralization)外,迄今似無任一國家產業關係系統對此工會運動頹勢作出顯明的扭轉與改善。
至於台灣,在過去的十五年間工會密度(trade union density)亦有顯著的降低。產業工會密度由1991年底的29.29﹪下降為2004年底的19.61﹪,降幅為33﹪;職業工會密度由1991年底的59.73﹪下降為2004年底的49.02﹪,降幅18﹪(勞動統計月報:表3-1)。除了在量的變化外,在台灣的特殊選舉文化,兩岸關係僵局難解及其導致的島內抑鬱政治氛圍,以及釵h上層工會組織及其領導者仍舊未能簡璅怐F黨搖穠熄峸堿[等大環境影響之下,連帶使得台灣的工會也就少有質上的提升[註1]。
回顧台灣的勞工運動,嚴格的說,台灣的工業化期間十分短促,僅有自1950年代起、迄今的短短五十餘年期間,在此期間又經歷三十餘年的動員戡亂時期,以及延續至今的落伍工會法制之侷限,致使勞工運動難有顯著的成熟發展與成長[註2]。尤其,當社會對於工業化體驗與勞工運動意識還未盡成熟、產業關係系統的基礎建設尚未臻完備之際,卻已步入了「後工業化」時期、已面對到迫使勞工運動退怯的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註3]。因此,相較於歐美歷經過一個多世紀工業化歷程所發展形成的勞工運動與產業關係系統而言,台灣的產業關係基礎短淺、勞工運動的發展與能耐也必然十分有限。
長期來台灣工會的發展困境有二:工會法強制實施單元工會體制,限制勞動者的團結權;以及對於工會組織運作上,國家容章L多來自於政府及資方的干預,其或為行政主管機關的指導與審核、或為經費與資源的補助,但均損及工會的獨立性與自主運作空間。正由於工會法違背勞工的結社自由原則,容許先佔者壟斷基層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的團結權,導致工會缺乏進取的競爭環境,使工會的會職幹部與會務人員變質成為特殊的少數既得利益群體,以及偏重於積極爭取政府經費補助及資方的會務與活動的資源贈與,進而分化了工會幹部與會員間的組織凝聚力,並且削弱了其獨立代言以維護會員權益福祉的任務執行能力。
儘管台灣法制堅持繼續實施單元工會體制,但此一堅持於西元2000年,民進黨新政府上台後,因其容陪鴠酸搣鞳u體制外工會」的全國產業總工會登記成為合法工會後而有所鬆動;如今,台灣已成立有8個全國總工會,而在地方總工會層級,目前也已有15個縣市增設縣市產業總工會、職業總工會,而與原有的縣市總工會形成併立的情形。不過,除了全國總工會層級及地方總工會層級出現自由化現象外,其餘工會架構仍嚴守單元工會體制。當前眾所關切的「勞動三法」的修法,將對台灣工會體制能否出現重大突破、改採自由化體制,具有關鍵性的影響;惟就目前絕大多數工會領袖寧願繼續實施單元體制、以維持既有獨佔優勢的態度而言,台灣工會的未來展望並不樂觀。
礙於資源限制,本報告內容僅參採Cella and Treu (1987)對工會的分析架構,並藉由政府行政統計與二手資料為基礎,分析台灣工會的架構,藉以描繪當前工會的組織與運作之大致輪廓。
描繪一個國家工會特徵的方法固然很多,但為力求客觀,仍應以「數字說話」為最佳的途徑。茲就「勞動統計月報」內的2004年底行政統計資料為基礎[註4],循八個構面分析台灣工會架構的特質如次。[註5]
1、工會架構
依據政府行政統計資料顯示,於2004年底時,台灣總計有4,290家工會,會員達296.5萬餘人。台灣現有的工會架構,可簡要分作:基層、地方、及全國等三個層級,在目前工會架構下的各層級組織情形為:
(1)在基層工會組織方面
台灣工會架構下的基層組織,係以自然人為其會員,在組織型態上則分為基層產業工會、基層職業工會兩類。此分類基礎在於有無一定雇主,至於此依分類的形成,實無關乎勞工運動的特質或其演化發展,而僅係1920年代中華民建國初期國民政府秉持國家主義所制定的工會法,以及其後實施至今的工會管制下產物。
台灣的基層工會家數,目前總計有4,133家,其中含職業工會3,024家,占基層工會總數的73.2﹪;產業工會有1,109家,占基層工會總數的26.8﹪。由此顯示基層工會家數以職業工會遠多於產業工會;職業與產業工會家數的比值約為73:27。
台灣基層工會的會員人數,總計有296.5萬人。其中,基層職業工會
有會員237.1萬人、占產職業工會會員總數的80﹪;基層產業工會有會員59.4萬人、占產職業工會會員總數的20﹪。就「工會規模」而言,若以產職業工會併計,則台灣基層工會的平均人數規模約為717人。若以產職業分計,則基層的職業工會平均規模約為784人、產業工會平均規模約為536人。然而不論如何計算,台灣基層工會應具有會員人數規模偏小的特質。
(2)在地方層級的工會組織方面
台灣工會的地方層級裡的主要工會類型,有地方層級產職業混和的縣市總工會、產業總工會、職業總工會,以及地方層級的分業工會聯合會;此地方層級均屬於無自然人會員,而以工會為其會員的工會聯合組織。
目前台灣總計有104家地方層級的工會聯合組織,其團體會員數總計1,249家,平均每一家地方層級的工會聯合組織有會員工會12家。若以基層工會的平均會員人數規模717人做推計,則台灣地方層級工會聯合組織平均涵括的勞動者人數規模約為8,604人。
單就地方總工會而言,台灣目前各縣市中僅花蓮縣、南投縣、嘉義縣、台南市、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等8縣市維持原有的一個縣市總工會狀態;另有下列15個縣市,其轄內成立有2至4個不等的總工會情形,就政府行政立場雖仍力圖維持單元架構的表面形式,但就新設總工會和既有總工會併立的現象,即可認定縣市總工會層級在實質上已具備多元工會體制的性質。縣市總工會層級的組織現況,請參見表1。
表1、台灣地區縣市總工會層級之組織現況
(3)在全國層級的工會組織方面
台灣工會的全國層級組織主要類型有全國層級分業工會聯合會總會,以及全國層級的總工會。目前台灣總計有53家全國層級的工會聯合組織,其團體會員數總計3,595家,每一家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平均約有會員工會67.8家。
全國總工會層級的工會型態,有傳統上兼括產職業的全國總工會,以及新發展成立的產業全國總工會、職業全國總工會等三類。全國總工會層級的組織現況,請參見表2。
表2、全國總工會層級之組織現況
在全國層級分業工會聯合會總會方面,又分為全國及省市兩類,然除院轄市外,因台灣的行政區域劃分在虛省化之後,全國或省實不宜再強加分類。另,台灣之院轄市其幅員又遠小於省;而跨縣市之區域的幅員也大於院轄市,而兩者皆不應視為全國層級,但因跨縣市之區域層級在台灣尚不多見,也無獨立分作一類之必要。並且,院轄市之工會似應視同為地方工會層級之組織。
在全國層級的分業工會聯合會總會方面的組織現況,請參見表3。非全國之地區或院轄市層級的分業工會聯合會方面的組織現況,請參見表4。
表3、全國層級的分業工會聯合會總會方面的組織現況
表4、非全國性之地區或院轄市層級的分業工會聯合會方面的組織現況
2、工會密度
主要因為在現行的勞保健保及就業保險等社會安全制度下,扮演著投保單位的弁遄A故台灣的職業工會呈現極高的工會密度;至於,產業工會仍能維持相當程度的工會密度水準,則應和單元工會與強制入會的法律規定有關。在2004年底,台灣基層職業工會的工會密度為49﹪,產業工會雖較低,亦有19﹪水準。若以50﹪、30﹪兩個切點將工會密度水準區分為高、中、低三等級,則台灣職業工會屬於「中度」工會密度,而產業工會屬於「低度」的工會密度。若將產職業工會併計,台灣的工會密度水準雖低於丹麥、瑞典、芬蘭、比利時等工會密度超高國家,但和奧國、義大利、德國、英國、荷蘭等國及歐盟15國平均約在伯仲之間,而超過日本、美國及法國,參見表5。
表5、歐盟國家、日本及美國於之工會密度-2002年
資料來源:Carley, Mark (2004), Industrial relations in the EU, Japan and USA, 2002. European industrial relations observatory online, 24-02-2004. Retrieved from: http://www.eiro.eurofound.eu.int/2004/01/feature/tn0401101f.html
3、工會集中化程度
集中化程度係從工會運動的內部組織及團體協商架構兩個層面所做的衡量;集中化程度分為集權化/中央化(centralization,如北歐、澳洲)、去集權化/地方化(decentralization,如日本、英國、美國)、及介於兩者間的兩極化/混合架構或中度集權化(bipolar / mixed structure or medium centralization,如德國、義大利)三類。[註6]
就工會內部治理及團體協商架構兩項特質作評量,台灣工會應屬於地方化型態。因台灣工會架構深受工會法規的約制,使直接向勞工收取會費的基層產職業工會成為工會運動的力量基礎;至於地域性之上層架構的團結,均係仰賴會員工會上繳會費維生之鬆散組織。在此地方化型態下,全國層級工會的力量薄弱,其不僅對於國家高層政治結構中的政黨或政府等關鍵角色之影響力有限;反倒是政黨或政府往往直接左右全國層級工會的領導者及其內部組織運作。在團體協商方面,不僅未見集權化情形,甚至連基層工會的勞資團體協商也並不多見。[註7]
4、工作職場的組織情形
工作職場係指勞動者實際工作與進行例常活動的場所。工作職場的勞動者組織情形可分為四種型態:單元工會架構、雙軌管道、非工會單一組織、無組織。[註8]
若僅就台灣的產業工會環境做觀察,應可將其視為「雙軌管道」型態。理由是,有產業工會存在的廠場,雇主都同時實施「勞資會議」制度;亦即對於該等廠場的勞動者而言,除由工會為其代言、協調勞動關係之外,還有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作為維護工作權益的管道。然而,台灣和德國、奧國等「雙軌管道」仍有所差異,台灣並沒有如德國之企業以上的較高層級團體協商,因此產業工會與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是處於平行的、甚至競爭的關係,進而並不存在如德國般的員工代表會與產業層級工會的互補關係。
5、工會行動類型
在一國產業關係系統中,工會因其組織結構、權力運作集中程度、勞工參與制度的採行、以及勞工運動意識形態等差異,而使工會行動呈現出不同的類型,例如美國的工會較偏重與雇主進行團體協商;日本的工會在企業層級同時運作團體協商及勞工參與管理制度;英國的工會雖以團體協商為主,但有時也和政府或資方等社會夥伴對經濟或政治議題進行諮商;德國的工會行動包括團體協商、共同決定、及制度性的扮演社會夥伴角色。
若就前述美日英德四種型態做比擬,台灣應該較接近日本及英國這兩種型態。雖然大型國公營事業產業工會的偶有示威抗爭舉措,往往受到媒體的大肆報導,但是絕大多數產業工會的行動著眼在處理事業單位內的例常勞雇關係問題,並透過非正式磋商或法定的參與制度運作其代言弁遄C而基層職業工會則以辦理會員保險及提供若干福利活動為主軸。
6、產業衝突
一個國家之產業衝突的高低,是以每10萬人每年因罷工所造成工作天損失的多寡做衡量。台灣政府資料對於罷工損失工作天數僅統計至1999年,該年發生勞資爭議案件數有5,860件、涉入爭議的勞工有30,440人;而該年因勞資爭議造成的損失工作天數僅有1,375天。何以損失工作天數如此少?因為,台灣的勞資爭議多屬個人或少數幾名勞工的「權利事項爭議」,而爭議過程也多藉由政府主管機關的協調而獲得解決;至於,極少出現的罷工情事則多因資方的歇業關廠所致。由於1999年至今,台灣勞資關係架構並無重大變革,故前述之低度產業衝突現象,仍為台灣之現存特徵。又2003年台灣全年發生勞資爭議9,869件、涉入爭議的勞工有25,031人。
7、工會與政黨關係
工會與政黨的關係可分為三種類型:工會和政黨之間無穩定的正式關係或協商關係,如美國、義大利;工會以對等或甚至主導的地位而和政黨呈相互依存關係,如北歐國家、英國;工會依附在國家主義政黨或共產黨之下,如法國的CGT、義大利的CGIL,以及釵h開發中國家的工會(Cella and Treu,1987: 220)。又,工會的政治力量展現在對政府及政黨的影響力,可分為兩方面:
˙工會的第一種政治力量展現在工會和政府針對社會性政策議題所達成的政治交易(political exchange)、或協商訂定的社會性協定(social pacts),而此等政治交易或的社會性協定的性質及數量,即顯示工會對政府影響力的大小。
˙工會的第二種政治力量展現在工會驅策或影響政黨的能力,而此種關係往往是藉由工會對政黨的財力資助,以及選舉時的動員輔選、提供競選總部與設備等方式而形成。(John Kelly,2003:16-17)
在台灣目前的工會與政黨關係,因基層產職業工會均係以廠場或職業為籌組範圍,在各個籌組範圍內的勞動者,其政黨屬性不一,故無工會能純化而明白揭示其依附某一政黨;相反的,因工會規模有限,不但不會資助政黨,反而偶有政黨補助工會活動的情形,故而台灣並無工會擁有足以與政黨平起平坐的實力。又,因台灣勞動者多以中產階級自居,無明顯的勞動階級意識,尤其選民投票行為多屬「選人」更勝於「選黨」的人際關係導向,而政黨也每每採取操弄地方派系與省籍情結的競選策略,更勝於訴求公共政策主張。在此文化與社會環境下,個別工會幹部多有依附政黨並顯現政黨偏好,並且無論泛綠或泛藍政黨每逢選舉均有動員工會幹部私下輔選的情形,但以工會為憑藉或以工會會員為對象的輔選活動,其效益十分有限。此外,雖偶有上層工會嗆聲「反輔選」,但其僅止於企圖壓迫政黨及公職黨員接受工會訴求的公開喊話而已。
在台灣工會與政府的關係方面,由於工會對選舉及政黨的影響力量有
限,因此台灣工會沒本錢有效迫使政府回應工會的政策主張,故未聞工會與政府曾有任何的政治交易、更無簽訂社會性協定的可能。相反的,政府或政黨以經費補助或職位鹵捸A來誘導工會或裹脅勞工運動領袖的傳聞卻偶有所聞。
綜合以上觀察,就工會與政黨關係的分析而言,台灣工會對政黨的影響,應屬「工會和政黨之間無穩定的正式關係或協商關係」的型態。另就工會政治力量做分析,台灣工會對政黨雖稍具影響、卻應無驅策政黨的能力,至於與政府的互動也無產出非正式或正式協定的情形。
8、產業關係中之國家角色
對於國家的介入產業關係型態,可分為:壓制工會(社會主義國家、晚近才獨立的低度開發國家)、自由主義(目前已經無此類國家)、介入產業關係(如1930年代後的美國、日本、1960年代後的英國)、及採取新統合主義(如瑞典、德國、奧地利、荷蘭)四個類型。[註9] 由於台灣政府慣常秉持統治者思維、凡事莫不以制定法律或採行政干預手段來治理國家,對於工會及產業關係也自無例外,因此就此分類做分辨,台灣工會運動中的國家角色應該屬於「全面介入」的型態。
結語
經由以上分析可知,在國家管制及工會獨佔的框架下,台灣產業關係系統並不健全,尤其令人憂慮的問題在於:政府權柄獨大,資方的勞資關係角色嚴重退縮,釵h工會幹部秉持既得利益者心態、遊走於政府行政、政黨、及資方之間,致使勞動法制嚴重忽略對於勞動市場合理運作的總體層面思考,也逐漸偏離對於一般工作職場實際需求及一般中產勞動者生活福祉的關照。此種產業關係體質,對資方與政方或可不以為意,但就勞方而言,尤其當一般勞工大眾必須面對來自經濟全球化對工作權益與生活福祉的擠壓時,試問廣大勞動者的代言人何在?
為期促使工會積極扮演廣大勞動者的代言人角色,本報告認為,未來政府實有必要委託非政府機構經常性的辦理工會現況調查,俾利社會對於工會的瞭解,以及工會與會員的自我檢視調整之參考。
註釋
[註1] Ben-Israel and Fisher(1992)有段針對非洲由反殖民主義至獨立過程中勞工運動及勞工運動份子的轉變之描述,頗值台灣勞工運動引以為戒:The trade union played a major role during the anti-colonist struggle. Following independence, however, when their leaders took on senior positions in the ruling establishment, they became partners to the governments’ fears of union-inspired political reforms. To prevent them, African governments have taken official and unofficial steps against the unions…。(Niland, Lansbury and Verevis eds. 1994: 121.)
[註2] 台灣地區自1949年五月二十日起戒嚴,至1987年七月十五日宣告台灣地區解嚴時止,戒嚴期間約達三十八年。在戒嚴期間,雖然戒嚴法規定之事項並未全面實施,惟對工會運動領域的影響卻十分鮮明,其包括黨政對工會的介入、法制與行政干預及禁止罷工等。尤其在解嚴後,伴隨當時的黨外政治民主化運動,傳統的勞工運動逐漸簡甇鴞釭瘧珙F控制,釵h工會幹部及工會行動也由溫和轉趨激烈。惟在舊有的工會法制下,總體而言工會猶未能簡皜篞蔥u缺、政治附庸的困境。除國公營事業外,更因以中小企業為主的台灣產業特質、政府與法制大量替代工會弁遄B勞動者欠缺團結與工會意識、雇主對工會的抑制與對工會幹部的歧視等因素,私人部門的勞工運動始終未能發展。
[註3] 台灣自1950年代,在政府「進口替代」的工業發展策略下,台灣的工業化序幕由民生工業逐步開啟,其後歷經1960年代以勞力密集輕工業從事「出口擴張」,1970年代發展化纖、塑膠、橡膠、鋼鐵等重化工業以替代進口,至1980年代邁入經濟自由化階段。惟在1980年代中業,台幣大幅升值,除現經濟泡沫化,此時除了科技成分較高的電子、機械等產業成為台灣產業主力外,大多數「傳統工業」已快速外移、服務業產值超過工業,台灣已進入後工業化時期。參採自龔明鑫於2005年5月11日所作「創新導向的產業發展趨勢」專題演講內,單元壹之「台灣產業結構發展趨勢與轉變」講稿。
[註4] 本關於台灣工會現況之分係,其資料來源係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印行支「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勞動統計月報」其中的表3-1及表3-5。此資料性質係屬「行政統計」,亦即係由勞委會統計處依據各級工會主管機關所提報數據彙編製成。
[註5] Cella and Treu (1987: 218)以Clegg(1976)的「工會行為」(union behaviour)概念為基礎,提出據以分析一個國家工會運動特質的八個構面,其包括:工會架構、工會密度、集中化程度、工作職場組織情形、工會行動類型、產業衝突、工會與政黨關係、及產業關係中的國家角色。其中,因政府勞動統計並無可資呈現「工會行動類行」、「工會與政黨關係」、「產業關係中的國家角色」的數據,故該部分僅得提出扼要的主觀描述。
[註6] 已開發國家中之工會集中化程度不一;如瑞典、奧國、澳洲為中央化型態(centralisation)之國家,日本、美國、英國為地方化明顯的國家,而德國、義大利屬於介於兩者間的中度中央化(medium centralisation)的國家。(Cella. and Treu, 219)
[註7] 依據「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勞動統計月報」之表3-4資料顯示,於2004年底台灣之團體協約數量僅有260件,其中公營事業部份就占總件數的38﹪。
[註8] 就工作職場的組織情形之四種型態做區分,日本、美國、英國、義大利屬於「單元工會組織」型態,德國、奧國、荷蘭、瑞典屬於「雙軌管道」型態,在五零年代的法國、義大利屬於「單一非工會組織」型態,而二十世紀初的早期歐洲均屬於「無組織」型態。(Cella. and Treu, 219)
[註9] 國家對於工會的態度,通常反映出各國的經濟及政治的演進歷程。國家在產業關係系統裡的角色扮演,主要是藉由法律制度為之。例如在「壓制工會」(repression)類型下,國家對於勞工的團結及對抗雇主的勞動剝削,卻以妨礙交易、違背契約、侵犯財產權、製造產業衝突等理由,對工會活動及勞工運動份子施予嚴厲的刑罰制裁,或以法律排除工會採取衝突性行動的正當性。在「容忍工會」(tolerance)型態下,國家未以法律承認工會地位,對於部分的工會行動豁免其刑責,但原則上對於工會內部事務不予規範(laissez-faire),而此一制度模式在一些先進國家持續良久,其實是因為勞資雙方的堅持自願主義(voluntarism)與工會自主而不須國家的協助。但,或因工會孱弱難振轉而尋求國家協助、或因勞資衝突不利整體經濟社會發展,故有國家的「介入」(intervention)。國家介入之目的主要在支持及型塑工會運動,使其朝向制度化作發展,在做法上則分為二,一為介入企業廠場內的產業關係,如建立工會登記及工會承認程序等;另一為支持企業外的勞工運動發展,如准酗u會運用基金與資產從事政治活動、提名與任命代表擔任公職等,其後演進出「新統合主義」(neo-corporatism)模式。亦即國家越發需要直接介入社會與經濟的治理程序,然而單方作為卻往往失敗,故導入三方機制以尋求決策前的共識及較為穩固的施政基礎。(Cella and Treu,1987: 214-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