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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選定課稅方式 申請期限延至12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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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2-12-11 09:0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NOWnews – 2012年12月10日 下午6:10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今(10)日表示,證券交易所得稅明(102)年起上路,依規定,有在證券商開立證券戶的個人,應於11月16日至12月15日提出申請,但因今年12月15日適逢例假日,申請期限截止日將順延至12月17日,提醒要選擇「核實課稅」的投資人,把握期限提出申請。
賦稅署表示,自102年起至103年止,除特定範圍應強制核實課稅外,其餘上市、上櫃、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將可選定設算所得就源扣繳或核實計算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依「個人選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課稅方式作業辦法」規定,已開立證券戶的個人,如果要選擇「核實課稅」,應在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向其證券戶所屬證券商以書面提出申請,至於投資人如果是要選用「設算課稅」者,則毋須特別提出申請。
但由於今年12月15日適逢例假日,依規定,申請期限截止日將順延至12月17日。
賦稅署指出,選擇「設算課稅」,是當出售日前一交易日台股加權股價指數收盤指數未達8,500點時,均不課稅,若股價指數在8,500點以上,則以出售金額按推計純益率1 ‰~3 ‰設算證券交易所得額,並依20%的扣繳率就源扣繳0.2‰~0.6‰所得稅。
若選擇「核實課稅」,則是以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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