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申報 國內、海外要分開【工商時報 記者楊筱筠/台北報導2010-05-14】 海外所得稅今年起開始實施,明年要報稅,只要是海外獲利、符合海外所得大於100萬元、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者,就有機會要申報海外所得,今年若有來自海外所得,要仔細計算收益,並要搜集相關憑證。 只是要注意的是,明年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海外、國內要分清楚,例如海外藝術品、不動產的買賣就是列入海外所得中,而海外發行的基金配息及贖回獲利、外國發行公司委託銀行發給的股息與紅利等,也必須列入海外所得中。 藝術品、不動產的買賣,原本就必須列入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中,但在去年時,海外資產買賣還不用納稅,今年起通通都要列入海外所得中。也就是說,如果是在國外賣出藝術品、不動產,而有獲利者,並符合繳納海外所得身分者,這些獲利是要列報於海外所得中。 如果在海外公開賣出你手中的藝術品,或是賣出當地不動產,而有獲利者,就必須列入海外所得中的財產交易所得中,但相同的,也可以扣除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計算方法就如同於財產交易所得,比較麻煩的是必須準備當地相關的發票或收據等相關資料,才得以舉證扣除成本費用。如果沒有辦法舉證成本費用相關文件,就必須按照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所得額,不動產則為成交價的12%。 海外所得的認定很簡單,只要在非中華民國進內的所得如薪資、工資、佣金、房租收入、資本利得(股票差價、基金差價等)及財產交易所得,都是海外所得。 要注意的是,這裡的海外指的是非中華民國境內的來源所得,而中國大陸地區的來源是視為境內來源,香港及澳門則是屬於境外。 因此如果賣出藝術品的地區是在中國大陸,那麼這筆收入就必須併入台灣地區來源所得,來課徵綜合所得稅。又例如投資在台灣上市的香港ETF,配息是來自香港ETF分配的收益,所以屬於海外所得;但投資人在中華民國證交所買賣恆香港ETF所賺的錢,則是屬於國內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而非海外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