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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
凡年滿20歲至65歲婦女或年滿45歲至65歲國民,曾參與創業研習課程或創業已滿6個月,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所創或所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 所創或所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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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用途: | 以購置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等為限 |
:貸款額度: | 貸款額度:每一申請人依其創業計畫所需資金貸放,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並以申貸一次為限。惟貸款資格為第三點第一款者,貸款額度以五十萬元為限。 |
:貸款期限: | 最長為7年,含繳息不繳本之寬限期2年。
貸款人經濟不佳,致償付貸款本息發生困難,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本會得於最長貸款期間七年內再給予一年寬限期。 |
:貸款利率: | - 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例如:98年3月6日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為1.125%,加0.575%,計為年息1.7%)。貸款戶須自行負擔信用保證0.5%保證手續費。貸款人前二年由本會全額補貼利息。
- 辦法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 貸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勞委會補貼:
(1) 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
(2) 遭遇職業災害致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
(3)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4) 因犯罪行為致受重傷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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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方式: | 每月繳付利息一次,除寬限期外,本息按月平均攤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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