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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現股當沖明年1/6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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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3-10-29 20:1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Snowball 於 13-10-29 20:21 編輯

鉅亨網記者蔡宗憲 台北  2013-10-29 19:55:12 
證交所今(29)日宣布,為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及健全交易機制,2014年 1 月 6 日起,投資人可以現股從事先買後賣之當日沖銷交易。
證交所指出,現股當沖交易以普通交易時段(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30分)先買進後賣出及普通交易時段買進、盤後定價交易賣出為限;投資人若以同一帳戶於同一交易日,現款買進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並成交後,現券賣出同一檔股票,就相同數量部分可按買賣沖銷後差額辦理款項交割。
                                       
證交所指出,當市場行情走勢不確定、投資人誤判情勢或投資人買進之股票於盤中價格走揚時,即可適時反向沖銷,降低投資人風險或提前實現獲利。
證交所強調,考量現股當沖具一定風險性,故以開放具一定交易經驗之投資人為主,欲從事先買後賣現股當沖之投資人應符合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 3 個月且最近 1 年內委託買賣成交達10筆(含)以上之條件,但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者,因信用交易帳戶之開立設有一定之資格條件,該等投資人已有一定交易經驗,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均不受此條件限制。
另外,投資人應事先與證券經紀商簽訂概括授權同意書,約定委託現款買進成交後現券賣出同一檔有價證券之普通交割買賣,就相同數量部分按買賣沖銷後差額辦理款項交割。
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投資人應簽訂風險預告書,證券經紀商也可接受其當日沖銷交易委託,而已簽訂概括授權同意書之委託人在成交當日若不欲沖銷者,應於收盤前向證券經紀商聲明,證券經紀商應確認並留存紀錄。
證交所並指出,證券經紀商針對當日沖銷交易應落實風險控管措施,包含對投資人之額度控管、證券商得視情形對投資人預收一定款項、每日依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評估額度及按月評估投資人累計虧損,若虧損達一定程度應暫停投資人之當日沖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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