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股當沖投資人資格: 台灣證券交易所昨天宣布,明年1月6日起,開戶滿3個月、1年內下單成交10筆以上的投資人,就可以從事「先買後賣現股當沖」交易,如果買了沖不掉,可改為現股或融資買進,也可以向證券商申請款項借貸。自營商、投信、與外資等專業機構投資人,也在適用範圍。
●「現股當沖」風險性: 開放初期包括當沖方式、投資人資格與當沖標的等,均有限制;在當沖方式方面,目前只准許「先買後賣」,投資人必須先買進,再做反向沖銷,不准「先賣後買」。
●開放現股當沖的標的: 初期以台灣50、台灣中型100、富貴50 成分股共200檔為主,而且新股只要被納入台灣50、台灣中型100、富貴50成分股,一上市櫃即可做現股當沖,未來將逐步朝全面開放目標邁進。 ●投資人如無法完成反向沖銷怎麼辦?有三項選擇方式,包括 1.改為現股買進(T+2日交割) 2.交易類別改為融資買進(成本40%或50% ,且限 T日完成類改) 3.改以隔日沖銷模式(T+1日現股賣出),並與券商申請款項借貸,由券商代墊一日款項(+2日申請款項借貸,成本為1日的利息)。 他說,因有了代墊款項的選擇,投資人在交易策略及操作靈活度上可望大增,但投資人必須支付利息,利息與額度控管交由券商訂定。 陳正斌舉例,投資人目前庫存台積電10張,在現股當沖上路當日開盤又買進8張,收盤前半小時賣出10張,這時投資人可選則用庫存10張賣出交割,也可選擇當沖8張,另外2張用庫存賣出。 假若投資人買進後沒有在當天沖銷,除改為現股或融資買進外,也可於隔日(T+1)賣出,於T+2日向券商申請款項借貸,支付一天的利息成本,利息及額度控管交由券商訂定。 另外,證交所也會要求證券商落實風險控管措施包括控管投資人當沖額度、視情況預收當沖保證金,並且按日、按月評估投資人沖銷盈虧,若虧損達到一定金額時,應暫停投資人現股當日沖銷。 證交所昨(23)日舉辦說明會,提醒新制上路後投資人及證券商需注意的事項,首先若投資人要使用該制度,需簽署風險預告書。
●現股當沖交易時間 以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及普通交易收盤前買進、盤後定價交易賣出者為限。即投資人可於普通交易時段先買進後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股票進行當日沖銷交易,或投資人可於普通交易時段買進後,於盤後定價交易時段賣出,進行當日沖銷交易。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預估,現股先買後賣當初交易,可刺激台股動能5%到10%。證交所基於明年有多項刺激台股交易量政策上路,估計明年台股平均日成交值可達1150億元,較今年830億元大幅成長。
證交所交易部陳正斌說,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是指委託人與證券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成交後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在先買後賣控管上,投資人需簽署風險預告書、概括授權書,於開戶檔註記「當日沖銷」,投資人不欲當沖時,應於收盤前告知證券商。
陳正斌強調,在證券商控管部分,證券經紀商得視情形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項。
同時,證券經紀商應於每日收盤後,就委託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證券經紀商對其委託人前月份當日沖銷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二分之一時,應暫停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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