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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沖):開放匯兌業務,修銀行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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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3-14 12:0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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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沖):開放匯兌業務,修銀行法第29條
時報資訊 【時報-台北電】 2014年03月14日 08:19
總統府資政陳(沖)昨(13)日至金融研訓院演講時建議,金融業老議題與新面向不斷交錯,加上歐盟、日本等國逐步修改法規,我國可考慮修改銀行法第29條,開放匯兌業務給非銀行業者,讓小額支付、匯兌等看似不起眼的業務,從小朋友變浩克。
銀行法29條主要規範「除法律另有規定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陳(沖)認為,匯兌不應再只是銀行專屬業務,小額支付必將坐大,銀行不能忽視,銀行法應該要再定位。
他指出,銀行法第29條原先立法精神是源自日本,但日本已於2009年6月24日發布「資金決濟法」,改革支付與匯兌體系,容許銀行以外機構在主管機關的標準下辦理匯兌,僅一定金額以上匯款仍要透過銀行體系,台灣也可以考慮跟進。
他說,小額儲值、小額匯兌不應只是銀行的專屬業務,尤其小額儲值就是小額存款,這是擋不住的趨勢,像是悠遊卡,因此應該要開放給非銀行業者,但需要中度管理。
陳(沖)說,像大陸支付寶就成為了大陸的「浩克」,台灣處理匯兌、第三方支付時,應站在國家戰略的高度,致力國家競爭力提升,積極鼓勵業者投入,使業者能與外界競爭,與其派小朋友向浩克挑戰,不如將小朋友變成浩克。
他也表示,經濟部提出的第三方支付相關法令,現在管理仍然過緊。對於公公併,陳(沖)僅強調,他日前已撰寫文章表達看法。陳(沖)之前在文章中提出,金管會主委曾銘宗擬推動區域銀行打「亞洲盃」,是正確務實的想法,要兼顧理想,發揮合併效益,建議不論公民併,公公併都不能以「想當然速配」的直覺為基礎。
他指出,合併應依市場實務,委託專業人員就不同組合的資產負債結構、業務專長、通路特性、產品互補進行量化分析,確保合併後的綜效。至於薪資給付,可比照市場行情並依績效調整,再輔以揭露制度,應可產生吸引人才的誘因。(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孫彬訓/台北報導)

轉貼來源: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314001904-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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