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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房貸利息皆可抵稅,年度扣除額上限、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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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3-3 15:0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民眾的房屋租金、貸款利息支出,都可納入綜所稅列舉扣除額。(示意圖/東森新聞提供)
記者徐珍翔/台北報導
眼看5月報稅季將至,不少民眾正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單據發愁,深怕一不小心漏了幾張(單據)導致要多繳幾張(鈔票)。財政部提醒,民眾的房屋租金、購屋貸款利息都可抵稅,但如果同一年內先租屋、後貸款購屋,則要注意兩者占各自項目的年度扣除額上限比例,分別計算後再加總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必須先減掉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像是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後再申報,每戶扣除額上限為新台幣30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的列舉扣除額上限為12萬元
舉例來說,若民眾去(2014)年1到3月都在外租屋,月租金為1.5萬元,之後便貸款購屋,每月須支付貸款利息1萬元;全年還有銀行存款利息收入1萬元。
此情況下,該民眾在4到12月間每月付出貸款利息1萬元,繳息期間(9個月)共占全年四分之三,因此該項扣除額上限也須為年度30萬的四分之三,可知其申報額度最多為22.5萬元;由於該民眾所付出的貸款利息共9萬元,仍未超過上限,本可全額申報列舉扣除,但依規定,該金額還得先扣除銀行利息收入1萬元,因此該民眾的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為8萬元
至於房屋租金方面,該民眾1到3月的租金支出共4.5萬元,考量其租屋時間僅占全年四分之一,因此可扣除額度上限為年度12萬的四分之一,僅能申報3萬元。由此可知,該民眾在居住方面,全年可認列的扣除額度包含房屋租金支出3萬元及房貸利息8萬元,兩者總和為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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