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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理專銷售 將需有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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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10-17 14:3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理專銷售 將需有證照-自由時報981012記者王孟倫報導

為保障投資人購買結構型商品之權益,金管會已修訂相關管理規則,並祭出四大要點,包括:結構型商品審閱期必須在七天以上、需宣讀客戶須知內容、需全程錄音以及說明書需標示風險程度等。金管會強調,銀行理財專員若無衍生性金融商品執業經驗或相關執照,未來必須取得「結構型商品證照」,才可從事銷售推介。

金管會銀行局指出,由於結構型商品的交易型態,及所涉風險亦日漸複雜,相關監理規範有必要隨之調整,因此,金管會已經完成「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修正案,並祭出四大原則。

首先,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盡告知義務;對於存續期限超過六個月之商品,應提供客戶至少七日的契約審閱期。

其次,銀行向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時,必須宣讀該結構型商品之客戶須知內容,包括:各種可能會導致本金損失的情況。

第三,整個銷售過程,銀行需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

第四,銀行應先評估結構型商品屬性,然後在商品客戶須知及產品說明書以顯著之字體,標示該商品之風險程度;銀行不得向客戶銷售超過其適合等級之結構型商品。

在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的銷售人員資格方面,金管會也嚴格要求具專業能力;銀行局副局長蕭長瑞指出,明年七月一日起,若銷售人員無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執業經驗」或「執照」,就必須通過結構型商品資格測驗、並取得合格證照,才符合銷售資格。

上述所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執業經驗」,例如:參加國內外金融機構研習課程、三個月以上;或國內外金融機構業務實習一年;或國內外金融機構半年以上的實務經驗。

為何從明年七月才開始適用此原則?蕭長瑞指出,考量編訂結構型商品證照之測驗參考書、從業人員準備考試時間以及考試工作籌備需要相當時間,因此,必須給予一段緩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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